重現北投溫泉鄉正宗酒家菜 精選彈牙螺肉與乾魷魚熬湯 每包1kg大分量滿足全家胃口 融合青蒜冬筍湯頭甘甜濃郁 免耗時備料加熱5分鐘即食 這款魷魚螺肉蒜湯完美重現了台灣北投溫泉鄉最經典的酒家菜精髓,每包規格達1kg,是圍爐聚餐、冬令進補與節慶宴席最不可或缺的國民手路菜。嚴選肉質肥厚Q彈的優質螺肉,搭配經過烤香處理、富有嚼勁的經典乾魷魚,以及大量新鮮青蒜、冬筍等食材慢火精燉。乾魷魚的天然海味鹹香與螺肉汁的甘甜在湯頭中完美交融,散發出極致濃郁且層次分明的獨特香氣,湯頭清甜回甘、醇厚而不顯油膩。料理方式非常簡單,只需在料理前完全解凍,直接倒入鍋中加熱煮沸5分鐘即可上桌。更推薦將其作為火鍋湯底,自由加入排骨酥、大白菜或凍豆腐慢火圍爐細熬,乾魷魚與青蒜的風味會越煮越濃郁,輕鬆端出星級台菜餐廳的懷舊美味。 商品品名:魷魚螺肉蒜湯 商品組合/規格:1包 淨重、容量.(含液商品需標註固形物): 1000g ± 內容物成分(全展開)成分有豬及牛的需於背後標註產地: 水、渦螺肉、魷魚、筍片、螺肉、黑木耳、蒜苗、香菇素蠔油{純釀造醬油〔水、脫脂大豆片(基因改造)、小麥〕、大豆酸水解物(基因改造)、砂糖、食鹽、高果糖糖漿、黏稠劑(乙醯化己二酸二澱粉、玉米糖漿)、調味劑(L-麩酸鈉、DL-胺基丙酸、琥珀酸二鈉)、複合香菇粉(糊精、香菇萃取物、食鹽、L-麩酸鈉)、著色劑(焦糖色素)、複方調味料(大豆蛋白、番茄抽出物、酵母抽出物、椰子油、乙基麥芽醇、L-麩酸鈉、麥芽糊精、5'-次黃嘌呤核?磷酸二鈉、5'-鳥嘌呤核?磷酸二鈉)、甜味劑(甘草酸鈉)、防腐劑(對羥苯甲酸丁酯)、香料〔含葵花油、棕櫚油、中鏈三酸甘油酯、抗氧化劑(混合濃縮生育醇)〕}、醬油、乙醯化己二酸二澱粉(黏稠劑)、L-麩酸鈉、海藻糖、香菇絲、調味料(L-麩酸鈉、甘氨酸、5'-次黃嘌呤核?磷酸二鈉、5'-鳥嘌呤核?磷酸二鈉、琥珀酸二鈉)、味淋{胺基乙酸、D-山梨醇液70%(甜味劑)、香料、己二烯酸鉀(防腐劑)(0.4%)、複方品質改良劑〔多磷酸鈉(六偏磷酸鈉、三聚磷酸鈉)、無水焦磷酸鈉(0.3%)〕、甘草酸鈉(調味劑)、第一類焦糖色素、水、酒精}、鹽、香料〔水、麥芽糊精、香料、L-麩酸鈉、鹽、維生素E(抗氧化劑)〕、異抗壞血酸鈉(抗氧化劑)、柴魚粉(鯖魚、鰹魚)、山梨糖醇(甜味劑)、調味劑(麵包酵母、麥芽糊精、谷氨酸鈉、食用鹽、5'-次黃嘌呤核?磷酸二鈉、5'-鳥嘌呤核?磷酸二鈉)、代糖100(麥芽糊精、阿斯巴甜(甜味劑)、醋磺內酯鉀(甜味劑))、肉精香料(中鏈三酸甘油酯、香料)、焦糖色素 原產地(國):台灣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: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地址: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94巷11號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電話:02-82267886 保存期限: 冷凍 -18°C 以下可保存 1 年(有效日期詳見外包裝 )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: H-154230747-00000-7 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: 第一產物保險產品責任險保單號 1000 字第 15PR000614 號 過敏原資訊: 本產品含有螺貝類、頭足類、麩質穀物、堅果類、魚類及其製品,不適合對其過敏者食用。 苯酮尿症患者(Phenylketonutics)不宜食用。 ※由於肉品、海鮮及蔬菜等生鮮產品,天然生長大小本就有所差異,實際商品可能在外觀、形狀上略有不同。商品以「實際重量」為準,敬請理解並放心選購。 ※ 非供即食,應充分加熱 備註: 本產品屬"冷凍食品"無7天鑑賞期退換貨。 基於食品衛生考量,除商品本身瑕疵外,商品一經拆封後,不可退貨,且退貨時請保留紙箱及商品,並於到貨後24小時內以電話、LINE@:@shg4038g或網站中的"聯絡我們",我們會盡全力協助您處理,謝謝。 生鮮肉品皆為原裝進口原肉現切,故無任何添加及醃漬嫩化,如需軟嫰肉質,請自行斷筋及醃漬嫩化。 生鮮肉品因真空包裝缺氧,顏色呈暗紅色是正常現象。 宅配過程因商品碰撞可能導致失去真空效果,未退冰狀況下,並不影響商品的新鮮度,請放心食用! 好神國際所提供的產品配送區域範圍目前僅限台灣本島。 若商品無問題,因個人因素(口味、觀念、認知、料理方式問題),欲退換貨,需付物流處理費用250元,商品依溫層保存,外包裝保持原狀,如商品狀態受損者將影響退換貨權益。 商品顏色可能因各顯示器設定而有差異,依實際供貨商品為準。 商品之實際配貨日期、退換貨日期,以通知之內容為準。 收到退貨之商品且確認無誤後,7-14個工作天內辦理退款。
政 策 宣 導 依108年12月15日生效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-3條規定,如您所刊登之商品為「境外應施檢疫物」,須依本條之規定於商品網頁上加註下列警語: (一)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 (二)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 (三)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