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現正宗經典辦桌宴席風味 超大容量1kg滿足全家胃口 獨家特調羹湯醇厚甘甜回甘 富含多種豐富配料層次感十足 免長時間熬煮加熱即食超省時 傳承正宗台式辦桌風味的鮑魚風味海鮮魚翅羹,每包規格達1kg,是家庭聚餐、節慶年菜及冬季暖胃最澎湃的豐盛大容量。嚴選豐富的海鮮風味食材與多種蔬菜,融入經由長時間慢火熬煮的獨家秘製高湯,湯頭不僅完美鎖住海味的鮮甜多汁,更能呈現經典古早味的濃郁醇厚。羹湯勾芡穠纖合度,質地絲滑細緻,每口都能品嚐到多層次配料帶來的Q彈與脆口咬勁,越嚼越香。料理方式極其簡單省時,無需耗時備料熬湯,解凍後直接倒入鍋中加熱煮沸,出鍋前依個人喜好灑上少許香菜、白胡椒粉,或是淋上幾滴紅醋提味,5分鐘內即可輕鬆端出媲美五星級總鋪師的手路菜饗宴。 商品品名:鮑魚風味海鮮魚翅羹 商品組合/規格:1包 淨重、容量.(含液商品需標註固形物):1000g ± 1.5% 內容物成分(全展開)成分有豬及牛的需於背後標註產地: 水、豬腳丁、大白菜、排骨酥(豬排骨、樹薯澱粉、米酒、糖、香油(大豆油、芝麻油)、調味劑[碘鹽、麥芽糊精、L-麩酸鈉、蔗糖、雞脂(雞脂、迷迭香萃取物)、雞肉風味粉(雞肉、迷迭香萃取物)、大豆水解蛋白、雞肉香料(香料、麥芽糊精、乳糖、食鹽、阿拉伯膠、椰子油)、5'-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5'-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羧甲基纖維素鈉]、醬油、白胡椒粉、鹽、五香粉(肉桂、八角、小茴香、丁香、花椒)、大豆沙拉油、異抗壞血酸鈉(抗氧化劑)、蒜精(中鏈三酸甘油酯、香料))、魷魚、筍絲、水魚翅(食用海藻膠、食用明膠、水)、黑木耳、鴻螺肉、扁魚、糖、烏醋(水、釀造米酢、糖、鹽、洋蔥、柳橙汁、胡蘿蔔汁、番茄糊、辣椒、大茴、小茴、芹菜籽、焦糖色素、香料)、乙醯化己二酸二澱粉(粘稠劑)、蒜頭酥(蒜頭、棕櫚油、玉米澱粉)、香油(大豆油、芝麻油)、蝦米、鹽、調味劑[碘鹽、麥芽糊精、L-麩酸鈉、蔗糖、雞脂(雞脂、迷迭香萃取物)、雞肉風味粉(雞肉、迷迭香萃取物)、大豆水解蛋白、雞肉香料(香料、麥芽糊精、乳糖、食鹽、阿拉伯膠、椰子油)、5'-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5'-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羧甲基纖維素鈉]、蟹味絲(魚漿、馬鈴薯澱粉、糖、食鹽、小麥澱粉、棕櫚油、蟹抽出物、蛋白、食用色素胭脂紅素、紅椒色素)、香菇、異抗壞血酸鈉(抗氧化劑) 原產地(國):台灣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: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地址: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94巷11號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電話:02-82267886 保存期限: 冷凍 -18°C 以下可保存 1 年(有效日期詳見外包裝 )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: H-154230747-00000-7 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: 第一產物保險產品責任險保單號 1000 字第 15PR000614 號 過敏原資訊: 本產品含大豆類、芝麻、牛羊奶類、堅果類、頭足類、螺貝類、魚類、甲殼類、含麩質之穀物、蛋及其製品 ,不適合對其過敏者食用。 ※由於肉品、海鮮及蔬菜等生鮮產品,天然生長大小本就有所差異,實際商品可能在外觀、形狀上略有不同。商品以「實際重量」為準,敬請理解並放心選購。 ※ 非供即食,應充分加熱 備註: 本產品屬"冷凍食品"無7天鑑賞期退換貨。 基於食品衛生考量,除商品本身瑕疵外,商品一經拆封後,不可退貨,且退貨時請保留紙箱及商品,並於到貨後24小時內以電話、LINE@:@shg4038g或網站中的"聯絡我們",我們會盡全力協助您處理,謝謝。 生鮮肉品皆為原裝進口原肉現切,故無任何添加及醃漬嫩化,如需軟嫰肉質,請自行斷筋及醃漬嫩化。 生鮮肉品因真空包裝缺氧,顏色呈暗紅色是正常現象。 宅配過程因商品碰撞可能導致失去真空效果,未退冰狀況下,並不影響商品的新鮮度,請放心食用! 好神國際所提供的產品配送區域範圍目前僅限台灣本島。 若商品無問題,因個人因素(口味、觀念、認知、料理方式問題),欲退換貨,需付物流處理費用250元,商品依溫層保存,外包裝保持原狀,如商品狀態受損者將影響退換貨權益。 商品顏色可能因各顯示器設定而有差異,依實際供貨商品為準。 商品之實際配貨日期、退換貨日期,以通知之內容為準。 收到退貨之商品且確認無誤後,7-14個工作天內辦理退款。
政 策 宣 導 依108年12月15日生效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-3條規定,如您所刊登之商品為「境外應施檢疫物」,須依本條之規定於商品網頁上加註下列警語: (一)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 (二)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 (三)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