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夢幻陣容海陸雙拼五款澎湃組合 - 帶皮五花層次分明外皮Q彈爆汁 - 去骨腿排整條去骨滑嫩超厚實 - 鮮甜珠貝純淨海域捕撈絲滑脆口 - 士林香腸在地經典配方扎實多汁 專為中秋圍爐與露營派對量身打造的豪華海陸全能烤肉組合,一箱澎湃滿足您對頂級肉品與鮮美海鮮的終極渴望!內含外皮Q彈的正宗帶皮豬五花肉片1包、分量驚人且滑嫩的去骨雞腿排1包、緊實不油膩的豬里肌燒烤肉片1包,霸氣搭配純淨海域捕撈、絲滑脆口的小珠貝4包,以及台式懷舊必備、扎實多汁的士林大香腸1包。不論是喜歡油脂融化在舌尖的軟嫩釋放,還是追求骨邊肉香與鮮甜貝肉的完美交融,這套兼具海量肉感與急速冷凍鮮甜的黃金海陸組合,都能讓您在10分鐘內輕鬆重現炭火燒肉店的頂級盛宴! 商品品名:澎湃全家福豬雞烤肉套餐(6包組) 商品組合/規格: -韓式厚切三層帶皮豬五花肉片400g/包*1 -巨無霸去骨雞腿排500g/包*1 -鮮嫩厚切豬里肌燒烤排500g/包*1 -鮮凍海灣干貝肉100g/包*4 -美味鮮肉大香腸2條/包*1 淨重、容量.(含液商品需標註固形物): -韓式厚切三層帶皮豬五花肉片 400g±3%/包 -巨無霸去骨雞腿排 500g±3%/包 -鮮嫩厚切豬里肌燒烤排 500g±3%/包 -鮮凍海灣干貝肉100g±4.5%/包 -美味鮮肉大香腸5000g±3%/包 內容物成分(全展開)成分有豬及牛的需於背後標註產地: -韓式厚切三層帶皮豬五花肉片:-豬肉(法國) -巨無霸去骨雞腿排: 雞肉(美加)、砂糖、味素、蒜粉、洋蔥粉、多磷酸鈉、黑胡椒粉、白胡椒粉、匈牙利紅椒、麥芽糖胡精、香料(乙基麥芽醇二氧化矽、碳酸氫鈉、甘草素、氨基乙酸、DL-安基丙酸琥珀酸二鈉、5-次黃零和甘酸磷酸二鈉、5-飄零何干磷酸二鈉)玉米澱粉、蔗糖素 -鮮嫩厚切豬里肌燒烤排:豬肉(加拿大/法國) -鮮凍海灣干貝肉: 干貝 -美味鮮肉大香腸: 豬肉(台灣/加拿大/美國)、豬腸衣(台灣)、砂糖、大豆蛋白、鹽、五香粉(小茴香、肉桂、八角、丁香、花椒)、陳皮、白胡椒粉、麥芽糖糊精、醬油、洋蔥粉、丁香、肉桂、甘草、磷酸二澱粉、多磷酸鈉、L-麩酸鈉、胺基乙酸、DL-胺基丙酸、5'-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5'-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琥珀酸二鈉、異抗壞血酸鈉(抗氧化劑)、亞硝酸鈉、紅色40號、香料 原產地(國):豬肉(加拿大/法國)、巨無霸去骨雞腿排(台灣)、鮮凍海灣干貝肉(中國)、美味鮮肉大香腸(台灣)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: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地址: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94巷11號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電話:02-82267886 保存期限: 冷凍 -18°C 以下可保存 1年(有效日期至少距收受日 90 日以上 )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: H-154230747-00000-7 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: 第一產物保險產品責任險保單號 1000 字第 14PR000651 號 過敏原資訊: -鮮凍海灣干貝肉:本產品為貝類,不適合對其過敏者食用 -美味鮮肉大香腸:本產品含有大豆、小麥製品,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※由於肉品、海鮮及蔬菜等生鮮產品,天然生長大小本就有所差異,實際商品可能在外觀、形狀上略有不同。商品以「實際重量」為準,敬請理解並放心選購。 ※ 非供即食,應充分加熱 備註: 本產品屬"冷凍食品"無7天鑑賞期退換貨。 基於食品衛生考量,除商品本身瑕疵外,商品一經拆封後,不可退貨,且退貨時請保留紙箱及商品,並於到貨後24小時內以電話、LINE@:@shg4038g或網站中的"聯絡我們",我們會盡全力協助您處理,謝謝。 生鮮肉品皆為原裝進口原肉現切,故無任何添加及醃漬嫩化,如需軟嫰肉質,請自行斷筋及醃漬嫩化。 生鮮肉品因真空包裝缺氧,顏色呈暗紅色是正常現象。 宅配過程因商品碰撞可能導致失去真空效果,未退冰狀況下,並不影響商品的新鮮度,請放心食用! 好神國際所提供的產品配送區域範圍目前僅限台灣本島。 若商品無問題,因個人因素(口味、觀念、認知、料理方式問題),欲退換貨,需付物流處理費用250元,商品依溫層保存,外包裝保持原狀,如商品狀態受損者將影響退換貨權益。 商品顏色可能因各顯示器設定而有差異,依實際供貨商品為準。 商品之實際配貨日期、退換貨日期,以通知之內容為準。 收到退貨之商品且確認無誤後,7-14個工作天內辦理退款。
政 策 宣 導 依108年12月15日生效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-3條規定,如您所刊登之商品為「境外應施檢疫物」,須依本條之規定於商品網頁上加註下列警語: (一)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 (二)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 (三)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