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嚴選新鮮去骨雞腿肉,190g分量厚實飽滿、肉質極致鮮嫩多汁。 - 炭烤風味:散發獨特微甜煙燻炭香,完美重現職人居酒屋的靈魂燒烤風味。 - 檸檬風味:融入清爽檸檬香氣,微酸微甜的清新口感,解膩開胃令人回味。 - 紐澳良風味:特製微辣香料醃製入味,層次豐富、香氣濃郁,大人小孩都愛。 - 190g單片真空獨立保鮮包,適用氣炸、烘烤或乾煎,快速美味即可上桌。 深受老饕喜愛的「美味雞腿排系列」一次推出三款頂級特調風味:經典迷人的「炭烤風味」、清爽開胃的「檸檬風味」以及香濃微辣的「紐澳良風味」。我們嚴選鮮嫩多汁的去骨雞腿肉,經過獨門醬汁與香料長時間低溫醃製,讓每一根肉質纖維都完美吸附精華、極致入味。無論是炭烤的深邃煙燻香、檸檬的清新解膩,還是紐澳良的異國美式風情,簡單使用氣炸鍋、烤箱或平底鍋煎至兩面金黃,就能輕鬆鎖住飽滿爆汁的澎湃肉汁。每包190g的黃金規格採用單片獨立保鮮包裝,分量剛剛好,不管是作為上班族的快手便當主菜、小家庭的豐盛晚餐,或是健身減脂的高蛋白補給,都是您冰箱不可或缺的秒殺級美味首選。 商品品名:調味雞腿排 商品組合/規格:1包 淨重、容量.(含液商品需標註固形物):190g ± 4.5% 內容物成分(全展開)成分有豬及牛的需於背後標註產地: 檸檬-雞腿排(去骨帶骨踝)、水、糖、鹽、乙醯化己二酸二澱粉(粘稠劑)、香蒜粉[麥芽糊精、蒜粉、品質改良劑(二氧化矽)、大蒜香料]、白胡椒粉、泰式檸檬香料[生育醇(維生素E)、抗氧化劑(異抗壞血酸鈉)]、異抗壞血酸鈉(抗氧化劑) 炭烤-雞腿排(去骨帶骨踝)、水、肋排調味粉[麥芽糊精、酵母抽出物、L-麩酸鈉、醋酸、辣椒、香料(糊精、二氧化矽、香料)、蔗糖、焦糖色素、DL-蘋果酸鈉、多磷酸鈉、焦磷酸鈉、D-山梨醇、胺基乙酸、乳糖、二氧化矽、胡椒抽出物、肉豆蔻油樹脂、L-天門冬酸鈉、5'-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5'-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檸檬酸鈉、茴香抽出物、甘草萃(甜味劑)、蔗糖素(甜味劑)、DL-胺基丙酸、琥珀酸二鈉]、糖、醬油、鹽、碳烤香料[棕櫚油、中鏈三酸甘油酯、丁基羥基甲氧苯(抗氧化劑)、香料]、保色劑(食鹽、亞硝酸鈉、硝酸鉀、麥芽糊精) 紐奧良-雞腿排(去骨帶骨踝)、水、紐奧良浸漬粉[蔗糖、食鹽、辣椒、洋蔥粉、L-麩酸鈉、香料(酵母抽出物、L-麩酸鈉、5'-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5'-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食鹽、全蛋粉、油菜籽油、香料、胺基乙酸、DL-蛋胺酸、鹽酸硫胺明(維生素B1)、奶油)、焦磷酸鈉、胡椒、百里香、奧勒岡、薑黃色素、胺基乙酸、L-天門冬酸鈉、辣椒抽出物、5'-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5'-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琥珀酸二鈉、DL-胺基丙酸、醋磺內酯鉀(甜味劑)、蔗糖素(甜味劑)、乳糖]、鹽、異抗壞血酸鈉(抗氧化劑) 原產地(國):台灣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: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地址: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94巷11號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電話:02-82267886 保存期限: 冷凍 -18°C 以下可保存 3 年(有效日期至少距收受日 90 日以上 )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: H-154230747-00000-7 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: 第一產物保險產品責任險保單號 1000 字第 14PR000651 號 過敏原資訊: 檸檬 - 無 炭烤 - 本產品含有大豆、牛奶、麩質之穀物類及其製品,不適合對其過敏者食用 紐奧良 - 本產品含有蛋、牛奶類及其製品,不適合對其過敏者食用 ※由於肉品、海鮮及蔬菜等生鮮產品,天然生長大小本就有所差異,實際商品可能在外觀、形狀上略有不同。商品以「實際重量」為準,敬請理解並放心選購。 ※ 非供即食,應充分加熱 備註: 本產品屬"冷凍食品"無7天鑑賞期退換貨。 基於食品衛生考量,除商品本身瑕疵外,商品一經拆封後,不可退貨,且退貨時請保留紙箱及商品,並於到貨後24小時內以電話、LINE@:@shg4038g或網站中的"聯絡我們",我們會盡全力協助您處理,謝謝。 生鮮肉品皆為原裝進口原肉現切,故無任何添加及醃漬嫩化,如需軟嫰肉質,請自行斷筋及醃漬嫩化。 生鮮肉品因真空包裝缺氧,顏色呈暗紅色是正常現象。 宅配過程因商品碰撞可能導致失去真空效果,未退冰狀況下,並不影響商品的新鮮度,請放心食用! 好神國際所提供的產品配送區域範圍目前僅限台灣本島。 若商品無問題,因個人因素(口味、觀念、認知、料理方式問題),欲退換貨,需付物流處理費用250元,商品依溫層保存,外包裝保持原狀,如商品狀態受損者將影響退換貨權益。 商品顏色可能因各顯示器設定而有差異,依實際供貨商品為準。 商品之實際配貨日期、退換貨日期,以通知之內容為準。 收到退貨之商品且確認無誤後,7-14個工作天內辦理退款。
政 策 宣 導 依108年12月15日生效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-3條規定,如您所刊登之商品為「境外應施檢疫物」,須依本條之規定於商品網頁上加註下列警語: (一)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 (二)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 (三)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