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年菜商品如遇缺貨,將會換成相同性質或等值商品出貨,特此說明。 ※本商品為預購商品,訂單完成後,於2026/01/05起依訂單順序出貨,且不提供指定到貨時日期服務。 ※2026/01/31以後訂單不保證於農曆春節前夕到貨,請多加留意。 金玉滿堂年菜 3 件組-A,集結三道豪華佳餚,象徵富貴圓滿與喜慶團圓。海鮮佛跳牆 1200g,料多味美,湯頭濃郁,珍饈食材層層堆疊,展現經典豪華風味。紅燒圓蹄 900g,肉質鮮嫩,膠質豐富,紅燒入味,香氣四溢,寓意圓滿吉祥。鮑魚風味干貝養生雞 2000g,嚴選全雞搭配鮑魚風味與干貝,湯頭鮮美滋補,肉質鮮嫩,象徵富貴安康。三品組合相得益彰,既有佛跳牆的珍饈豪華,又有圓蹄的喜慶氛圍,再加上養生雞的滋補養生。真空冷凍保鮮,取用安心,料理方便。這款三品年菜,是家庭聚餐或宴席上不可或缺的經典選擇。 商品品名:金玉滿堂年菜3件組-A(海鮮佛跳牆、紅燒圓蹄、鮑魚風味干貝養生雞) 商品組合/規格:海鮮佛跳牆1包、紅燒圓蹄1包、鮑魚風味干貝養生雞1包 淨重、容量.(含液商品需標註固形物): 海鮮佛跳牆-1200g±1.5%/包,固形物425g 紅燒圓蹄-900g±15g/包,固形物700g 鮑魚風味干貝養生雞-2000g/1.5%包,固形物600g 內容物成分(全展開)成分有豬及牛的需於背後標註產地: 海鮮佛跳牆-水、猪腳肉(加拿大)、大白菜、筍片、芋頭,醬油、魷魚、排骨酥[豬排骨(加拿大)、樹薯澱粉]、米酒、糖、香油(大豆油、芝麻油)、調味劑[[碘鹽、麥芽糊精、L-麩酸鈉、蔗糖、雞脂(雞脂、迷迭香萃取物)、雞肉風味粉(雞肉、迷迭香抽取物)、大豆水解蛋白、雞肉香料(香料、麥芽糊精、乳糖、食、,阿拉伯膠、椰子油)、5'-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5'-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羧甲基纖維素納]、醬油、白胡椒粉、鹽、五香粉(肉桂、八角、小茴香、丁香、花椒)、大豆沙拉油、異抗壞血酸鈉(抗氧化劑)、蒜精(中鏈三酸甘油酯,香料)]、黑木耳、渦螺肉、鳥蛋、調味粉[L 麩酸鈉、乳糖、肉精粉(糊精、植物水解蛋白(大豆、玉米、小麥)、醬油粉、調味劑(DL 胺基丙酸、胺基乙酸)、牛油、砂糖、豬肉抽出物、洋蔥、葡萄糖、香料、D-木糖)、食鹽、5'-次黃呤核苷磷酸二鈉、5'-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、酵母抽出物、琥珀酸二鈉]、乙醯化己二酸二澱粉(粘稠劑)、糖、油蔥酥(紅蔥頭、棕櫚油、玉米澱粉)、L 麩酸鈉、蒜、異抗壞血酸鈉(抗氧化劑)、海藻糖、白胡椒粉、焦糖色素、粘稠劑(玉米糖膠、甲基纖維素)、蒜精(中鏈三酸甘油酯、香料) 紅燒圓蹄-豬腳(加拿大)、水、醬油、蔥、冰糖、乙醯化己二酸二澱粉(粘稠劑)、油蔥酥(紅蔥頭、棕櫚油、玉米澱粉)、辣椒、山梨糖醇(甜味劑)、薑、鹽、八角、紅麴色素(酒精、紅麹色素)、苯甲酸鈉(防腐劑) 鮑魚風味干貝養生雞- 水、土雞(台灣)、米酒、渦螺肉、干貝、魷魚、糖、 L-麩酸鈉、鹽、白芍、枸杞、薑、川芎、熟地、黃耆、當歸、品質改良劑[胺基乙酸,醋酸鈉(無水)、酵素製劑」、異抗壞血酸鈉(抗氧化劑),苯甲酸鈉(防腐劑) 原產地(國):台灣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: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地址: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94巷11號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電話:02-82267886 保存期限:冷凍保存12個月(有效日期: 標示於包裝上)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:H-154230747-00000-7 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:第一產物保險產品責任險保單號1000字第14PR000651號 過敏原: 海鮮佛跳牆-本產含有大豆類、芝麻、含麩質之穀類、甲殼類、牛羊奶類及其製品,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紅燒圓蹄-本產品含有大豆類、麩質及其製品等,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鮑魚風味干貝養生雞-本產品含有干貝、魷魚、渦螺肉等製品,不適合對其過敏者食用 ※ 非供即食,應充分加熱 備註: 本產品屬"冷凍食品"無7天鑑賞期退換貨。 基於食品衛生考量,除商品本身瑕疵外,商品一經拆封後,不可退貨,且退貨時請保留紙箱及商品,並於到貨後24小時內以電話、LINE@:@shg4038g或網站中的"聯絡我們",我們會盡全力協助您處理,謝謝。 生鮮肉品皆為原裝進口原肉現切,故無任何添加及醃漬嫩化,如需軟嫰肉質,請自行斷筋及醃漬嫩化。 生鮮肉品因真空包裝缺氧,顏色呈暗紅色是正常現象。 宅配過程因商品碰撞可能導致失去真空效果,未退冰狀況下,並不影響商品的新鮮度,請放心食用! 好神國際所提供的產品配送區域範圍目前僅限台灣本島。 若商品無問題,因個人因素(口味、觀念、認知、料理方式問題),欲退換貨,需付物流處理費用250元,商品依溫層保存,外包裝保持原狀,如商品狀態受損者將影響退換貨權益。 商品顏色可能因各顯示器設定而有差異,依實際供貨商品為準。 商品之實際配貨日期、退換貨日期,以通知之內容為準。 收到退貨之商品且確認無誤後,7-14個工作天內辦理退款。
政 策 宣 導 依108年12月15日生效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-3條規定,如您所刊登之商品為「境外應施檢疫物」,須依本條之規定於商品網頁上加註下列警語: (一)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 (二)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 (三)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